「國民健康訪問暨藥物濫用調查」係由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共同合作,調查資料庫(以下簡稱本資料庫)之申請、審查與使用,應依「國民健康訪問暨藥物濫用調查」資料庫資料申請使用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之規定向國民健康訪問調查資料管理中心辦理申請。 一、資料庫內容 本資料庫目前所涵蓋的資料檔有五類:
二、申請資格 現階段本資料庫僅接受政府所屬業務相關單位或國內外學術研究機構之申請。業界開放申請時程將待相關規範修訂完成時,再開放申請。 申請人(單位)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政府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政府所屬業務相關單位、或非營利研究機構(含教學醫院)之講師、技正(或相當職等)、助研究員、專科醫師(含)以上之人員。 2. 其他經「國民健康訪問調查資料管理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審委會)審核通過之申請者,包括: i. 國外大專院校或研究機構之研究學者; ii.國內其他相關之機構或個人。 使用本資料庫進行研究屬人體研究,申請人於申請使用本資料前,應依「人體研究法」規定,將使用本資料庫之研究計畫送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查並取得審查通過證明文件。 三、 申請程序 申請者可至NHIS網站(http://nhis.nhri.org.tw)依線上申請步驟及說明填寫申請資料,並將填妥之書面「使用同意書」和「切結書」以掛號郵寄或傳真至「國民健康訪問調查資料管理中心」(以下簡稱資料管理中心)。 傳真電話:(037) 586-467 郵寄地址:35053苗栗縣竹南鎮科研路35號 收件者:國家衛生研究院 群體健康科學研究所生物統計與生物資訊研究組 國民健康訪問調查資料管理中心 四、 審查程序 1. 申請案經申請人依申請程序向資料管理中心提出,由審委會進行申請資格、研究目的及研究主題之審查。 2. 申請案經審查未獲通過者,申請人得向資料管理中心提出申覆。申覆案由審委會召集人指定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三名進行專案審查,並指定其中一名為主審委員。 五、公開程序 凡通過審核之申請案,資料管理中心於提供該資料檔之同時,得對外公告研究計畫主題及參與計畫研究者。 六、 收費標準 本資料庫申請使用之收費標準採依所申請之資料檔類別收費: 1. NHIS問卷原始資料檔資料處理工本費以新台幣1,000元計。 2. 藥物濫用自填問卷原始資料檔資料處理工本費以新台幣500元計。 七、 資料提供 由資料管理中心決定適當方式提供資料,所需時間視審查程序之進度而定。 八、 資料使用 1. 本項資料用途僅限於學術研究與政策分析之用,申請者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人體研究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不得侵犯個人隱私,亦不得藉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辨識個人或個別單位。 2. 本資料庫申請使用者,除將資料下載申請書所載之工作電腦外,未經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複製資料檔案,亦不得將檔案提供給申請案以外之他人使用。本資料管理中心得以不定期的方式,查核使用者存放NHIS問卷資料檔的電腦主機。 3. 每位申請者於同一時期內申請使用本資料庫之研究計畫以三個為上限。相同申請者於同一時期內申請使用本資料庫之研究計畫以三個為上限。 4. 每申請案的資料使用期限為三年(自使用者取得下載帳號之日起算)。 (1) 使用期限屆滿前,應繳交研究成果予資料管理中心,並簽署「國民健康訪問暨藥物濫用調查」資料使用結案單辦理結案 (2) 使用期限屆滿時,該申請案的相關研究人員即自動喪失資料使用的權利,申請者必須依切結書主動將所申請的資料檔銷毀,不得保留備份。 5. 本資料庫申請使用者,於研究計畫進行期間如有變更其職務或計畫之內容,應主動向資料管理中心提出變更申請。 九、研究成果 1. 使用「2001年國民健康訪問調查」資料庫資料進行研究所得成果,於對外發表時應註明資料來源,並標示如下文字:
2. 使用「2005年、2009年國民健康訪問暨藥物濫用調查」資料庫資料進行研究所得成果,於對外發表時應註明資料來源,並標示如下文字:
3. 運用本資料而發表之論著或出版品,需於發表或出版後一個月內提供三份抽印(影)本交予資料管理中心收藏。 4. 為有效監控資料庫使用,本資料庫申請使用者應於結案時向資料管理中心提出使用本資料庫所得之各項成果報告摘要(電子檔)、進行計畫清單及發表論文清單各乙份。 十、違反規定之處理 本資料庫使用者如違反本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資料管理中心得停止其個人或單位申請及使用本資料庫之權利三年,並保留法律責任之追訴權。 十一、實施及修訂 本要點由國民健康訪問暨藥物濫用調查工作團隊工作會議通過,經計畫總主持人核定後公告實施,修訂時亦同。 |